中国江西网讯 徐晓霞、罗兰、见习记者薛柏武、记者周再奔报道:以帮其老板买手机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一菜馆后,中途找借口去包厢找老板出来刷卡付款,携带5部手机从餐馆一包厢爬窗逃离,并乘飞机逃往海口……12月30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近日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2360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通讯市场二楼一商铺,以帮其老板购买5部某品牌手机为由,将被害人江某某、熊某某骗至一菜馆后,中途借由去包厢找老板出来刷卡付款,携带5部手机从餐馆一包厢爬窗逃离,并立即乘飞机逃往海口。
到达海口后,刘某将盗窃的5部手机卖给一路边小贩,共获利39500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5部手机的市场价格为42360元人民币。盗窃手机4天后的7月17日,刘某在海南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于2013年5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236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盗窃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