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金溪讯 艾小川、记者周文平报道:近日,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男子汪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9月30日,男子汪某在某水泥厂附近的电线杆上找到一个做假证的小广告,汪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对方150元制作一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018年4月21日,汪某驾车运货至某治超站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可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