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南昌文女士、熊先生分别致电本报反映,“现在有些小区的停车位都要求车主必须购买,不予以出租,这样的情况是否违法?”经调查发现,目前在南昌,这样的例子并不在少数。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有不少小区停车位均存在类似问题。物业车位“只售不租”,涉及住宅小区包括众森红谷一品、莱蒙都会、红谷凯旋、江信国际花园、丰和新城二期等。有关人士指出,小区的停车位对业主只售不租明显违规,呼吁有关部门加强规范管理。
业主反映:小区停车位存在“只售不租”乱象
近日,因为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家住南昌众森红谷一品小区的一些业主很苦恼。“到处找地方停车,地下停车场有几百个空余的停车位子却不让业主租停,业主只能停在小区外边,既怕违章停车抄牌,又担心车子的安全”, 文女士致电本报如是说。南昌熊先生反映,更过分的是,有这种要求的物业都不允许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开车进入小区,不管车上有没有老弱病残,只要没有购买车位,车主都必须将车停在小区外,然后步行数百米才能回家。如果停车场车位不足以满足业主需要倒也罢了,明明大量车位闲置仍然强迫购买的行为,是否涉嫌违反了物业法规?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我省很多小区不允许业主租用车位而必须购买,价格大多在12万至20万元,足够买一辆普通的家用轿车了。如果按照每天停车费10元来计算,那么20万元的买车位费用,相当于风雨无阻连续停车50多年的花销。
业内人士认为,事实上,一些开发商将车位“只售不租”多是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因为一次性出售车位能够获得大笔资金回款,这显然比出租车位更有利可图。要真正杜绝车位“只售不租”现象,不能只靠开发商的自觉,还需完善相关规定,并加大落实力度。例如,对违规者应落实好惩戒机制,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从业主角度来看,也应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对于“只售不租”现象不能一忍再忍,应依法维权。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秩序,减少“天价车位”等乱象。
《物权法》:小区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南昌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应满足业主需要。
对于地下停车库来说,如果是没有计入地面建筑公摊的地下停车库存,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大型公建及住宅小区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分别为40年、70年,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经依法批准对外出售、出租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出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停车位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所以应首先出租或出售给本小区业主,而不能不让业主租车位停车。 “只售不租”不仅会导致业主被迫买车位,而且可能造成业主无处停车,引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从这个层面来说,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限制了业主的停车权益,与法律规定相悖。
呼吁对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现象加强管理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今年年初,湖南省长沙市则发布禁止车位只售不租的相关规定,并明确规定“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安徽省合肥市也已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江西省有关专家指出,车位捆绑销售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捆绑销售”的行为,让消费者在接受一项服务或者商品的时候被强制要求接受另一项服务或者商品,没有选择的余地。消费者有权向法院起诉。同时,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加强规范管理,严禁小区车位对业主“只售不租”。
(本报记者 吕宙巡 实习生 郭聿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