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王纪洪 何华丹 新法制报记者朱叶报道:“具备条件的加装电梯,设置自行车、电瓶车棚并配置充电桩,具备条件的使用管道天然气,拆除建筑物外防盗网……”家住老旧小区的群众们近日迎来利好消息,一系列改造措施将让老旧小区“旧貌”换“新颜”。
近日,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老旧小区的认定范围、改造内容和标准。同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明确居民的出资责任,探索居民出资部分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方式筹集。
统筹安排改造时序
我省明确,纳入改造的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并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符合条件老旧小区的改造时序,科学编制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年度改造任务。优先安排群众改造意愿强烈,各类基础设施缺失或失养严重,特别是水、电、路、气等必要基础设施亟需更新的老旧小区设施改造。
我省提出,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改造内容须包括对水、电、路、气4项设施中至少2项进行更新;或者虽未对水、电、路、气设施更新,但包括加装电梯。
具备条件的加装电梯
根据指导意见,此次老旧小区改造主要包含小区面貌改观、房屋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改造及居住环境改优4个方面。
其中提到,安装安防设施,拆除建筑物外防盗网,确需安装的,应安装内置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清理楼道杂物及各类小广告;合理设置居民生活垃圾投放点,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对房屋外墙及公共楼道墙面进行维修改造,具备条件的设置门禁;对破损的屋檐、台阶、楼梯扶手和雨棚进行修缮;具备条件的加装电梯。
维修改造小区内的供电、供水和供气管线,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和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具备条件的使用管道天然气;整理归并小区弱电线缆,具备条件的下地铺设;实施小区内道路、围墙的修复和改造,完善无障碍设施,设置停车泊位,修复和安装楼道灯、庭院路灯,设置自行车、电瓶车棚并配置充电桩。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讯、供电、供排水、供气、停车场(库),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可纳入改造范围。
整治小区餐饮油烟等环境污染现象;有条件的小区,建设小区游园,安装健身器材,增设休闲座椅等;具备条件的,改造或配套建设养老抚幼、便民市场等服务设施。
明确居民出资责任
我省提出,在制定方案阶段,根据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状况,由县(市、区)政府主导,结合小区居民意愿,商定改造内容、资金来源,因地制宜制定小区改造方案。
资金筹措方面,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居民合理分担、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等多渠道可持续资金筹措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明确居民的出资责任,探索居民出资部分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方式筹集。鼓励探索政府、原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出资、捐资、捐物,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管线单位要落实责任,通过直接投资、落实资产收益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引导水、电、气、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小区内以及与小区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我省明确,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原则上要在当年8月底前开工,春节前完工。项目完工后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实施单位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
我省提出,改造后的老旧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要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未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辖区社区或者居委会可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改造后的小区管理和维护应由业主自行负责,鼓励和指导引入物业管理或建立自治管理,保障老旧小区改造后的效果,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