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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时间:2019-09-05

近日,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调整内容主要包括: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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