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
在九江市柴桑区902路城际公交车上
发生了一起殴打公交司机的案件
一名男子要求在区庐山西路非站台地方停车
遭到拒绝后
竟冲向驾驶室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
幸好驾驶员为确保乘客安全
没有和对方互殴
而是立即靠边停车报警
接警后
柴桑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将当事人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目前 殴打公交车司机的男子胡某国
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公交车实际载客十人以上的,从重处罚。
还有哪些行为是从重处罚的?
《意见》对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对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交通安全无小事
无论什么情况 什么原因
都不能视乘客的生命于不顾
殴打正在行驶中的驾驶员
不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更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对这样的人公安机关
对这种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
坚决依法严惩
决不轻易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