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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凉山救火烈士 江西这男子被判刑并需公开道歉

时间:2019-09-18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薛柏武报道:9月16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在网上侮辱凉山救火烈士的姜某生被判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且需要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9月16日下午3时许,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万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姜某生名誉权纠纷一案。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姜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姜某生承担。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31日下午四川森林消防总队凉山州支队赵万昆等27名指战员在扑火行动壮烈牺牲。网络媒体纷纷发文悼念。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2019年4月3日6时53分,姜某生通过其微信朋友圈转载了《救火英雄,一路走好》的链接,并发表“放弃生命不是英雄,是狗熊,又少了几个浪费粮食的,真好”的言论侮辱牺牲烈士。随后该内容遭到其微信好友的批评和转发,在众多网络媒体被转载评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2019年7月,万年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姜某生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诉前公告,告知赵万昆等30名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对该事件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烈士近亲属告知要提起诉讼。其中,江西籍三名烈士丁振军、古剑辉、周鹏的近亲属分别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声明》,明确作为该三名烈士的近亲属,不对姜某生提起民事诉讼,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认为,被告姜某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一审宣判后,被告姜某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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