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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饮酒免责协议”真能免责?

时间:2019-09-26

◎文/ 新法制报记者付睿

很多时候聚会都少不了喝酒助兴,但酒后发生悲剧而引发的纠纷案屡见不鲜。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近日,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参加同学聚会时,先签订所谓《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这份红遍网络的承诺书看起来像“生死状”,被网友称为“饮酒免责协议”,引发各方热议。

事实上,酒后发生悲剧共同担责的案例有很多,那么,有了这纸承诺书,同饮者就可以放心地喝酒了?后续无论引发什么情况都可以免责吗?其中又隐含着哪些法律问题呢?

七旬老人签“饮酒免责协议”引热议

日前,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聚会前他们签订的一则“饮酒免责协议”出乎意料地在网上引起热议。

这则“饮酒免责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书开头很美好:“我已经步入老年……难忘的是少年同窗,青春朦胧,奋发图强、激情燃烧的岁月……我渴望和老同学叙旧游乐。”

真正引起关注的是这份承诺书后段的内容:“甘冒发生意外的风险,自愿参加同学聚会。”

承诺书载明:“友谊需要法律保障。我郑重声明安全责任自负,我会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慎重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同学聚会。如果我参加了同学聚会,那是我对自身健康状况评估后的选择,与告知我参加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的同学及参加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这则“饮酒免责协议”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友“一只小羽鱼”语重心长地建议:“您都70多岁了,就不能不喝酒吗?喝点茶不好吗?明知道喝酒可能出事故。”

更有网友提出疑问,这则“饮酒免责协议”真的能受到法律保障吗?网友“ChirsKing666”分析认为:“首先要看有无劝酒,其次考虑酒后照顾义务。”

那么,签署这样一份《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同饮者真的就可以放心地喝酒了?酒后发生悲剧就可以免责吗?

“饮酒免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据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12月,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东南派出所接报一起非正常死亡警情。后经调查发现,系七名办公室的同事兼老乡下班后聚会饮酒。由于饮用高度酒且过量,导致其中一名50多岁男性当晚去世,还有一名30多岁男同事住进医院ICU。

事发后,经过当事人自主协商,当晚饭局上的参加者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20余万元,赔偿住院者医疗费等7万余元。原本开心的饭局,却因为一死一伤的意外,变成家人痛苦的回忆。

其实,酒后酿成悲剧,酒友担责的案例实在太多,这正是聚餐者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的原因。江西农业大学法学副教授、律师高鹏认为:同学聚会饮酒前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并不能认为是一种具有合同属性的“协议”,不适合引用《合同法》第53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这只能是承诺人的一种意识表示。该意识表示是否有效,则要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高鹏分析认为,在该事件中,参加同学聚会的都是成年人,他们基于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这份《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实际上是合法的。但是,《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中的“责任自负”也会因一些意外情况而打破,比如在同学聚会(包括其他酒宴)的场合下,对他人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身体不适进行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对醉酒者驾车未进行劝阻,这就造成了单独侵权,需要对饮酒出事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一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因为该承诺书本身符合《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定,只是在具体的责任划分上有所区别,具体要根据现场的证据、情节来划分责任大小。也就是说,就算签了《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也免不了共同担责的可能。

“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要担责

事实上,这群老人也预见到了事后的法律风险,所以《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还写明:“如果我搭乘同学驾驶的车辆发生意外,那是我自己要求搭乘的……我同意承担和接受所牵涉的伤害风险,并永远免除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饮酒后发生交通意外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今年3月29日,鹰潭中院作出的一份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1日中午,徐某荣与被告吴某跃、孙某建、易某龙四人一起在被告吴某跃家喝酒,四人共喝了一斤半白酒。而后,徐某荣骑电动车离开,结果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徐某荣身亡。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跃作为酒宴组织者,孙某建、易某龙作为酒宴的参与者,对徐某荣的饮酒未加劝阻,在酒后亦未劝阻徐某荣不要骑电动车离开,未将徐某荣安全送至住处或单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判决吴某跃、孙某建、易某龙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这一判决,高鹏认为,这里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实是《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实行的“过错责任”,此种责任的性质是存在过错,即安全保障义务人(组织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而这里所说的过错,就是前述的对他人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身体不适进行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醉酒者驾车未劝阻等情况。

免责协议免不了法定义务

如果一起喝了酒,怎样才算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呢?

新法制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2017年11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同学生日宴引发的案件。当年2月1日,广丰区少阳乡男子杨某收到同学周某生日宴的邀请后,与其他16名同学到周某家中聚餐。在生日宴上,杨某一直用白酒与同学互敬。据在场同学回忆,杨某平日不喝酒,宴席中途周某父母也进行过劝阻,但是杨某还是喝了一斤多白酒。宴席散后,谢某等四名同学欲送杨某回家,由于杨某喝醉走不动,便将他扶到周某家中的床上,而后自行回家。

当晚,周某父母发现杨某醉得太厉害,立即联系杨某父母,一同将杨某送往少阳乡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杨某不幸去世。春节过后,周某父母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当日参加生日宴会的其他16名同学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16名同学共同承担协议赔偿款25万元的30%,计7.5万元。每名同学根据自身不同的行为责任,承担相应数额的赔偿款。

高鹏认为,聚会参与者即便能喝酒,也要为同行人着想,节制饮酒,当不能喝或不太能喝的同行人突然产生喝酒兴趣,同饮者有劝阻义务,他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还有照顾、护送和通知其家人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为有了《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而免除。

记者注意到,华商报曾报道了这样一起事件:33岁的榆林男子刘某和5个好友聚在一起喝酒,酒酣后已是深夜。其他人将刘某送到住处院内后离去,没想到刘某随后并没有回到家中,而是在楼梯上睡着了,直到次日一早,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人已经不行了。

高鹏认为,类似事件中,对于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就要求同饮者把喝醉酒的朋友安全送到家,而不是只送到小区口、楼道口,同时告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必要时要送医,以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专家:最好的“免责”是先尽责

“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参加同学聚会,事前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反映了行为人怕承担相应责任的心理。”江西财经大学新闻传播系主任吴辉分析认为,这份协议证明公众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但诸如此类的免责协议很可能是多此一举,因为它极有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也很难起到降低事故风险的作用。

吴辉分析说,如果因为聚会者都主动签订了《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在场的所有人“各喝各的”,这很容易让人误以为不用再去尽到注意与劝阻义务,假设有人在聚会中受到健康损害或突发生命安全意外,或者明知醉酒者独自回家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即便没有劝酒,也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

吴辉称,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诸如此类的免责声明,比如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场所,以及租赁、保险合同等,其实很多免责声明和条款不是都能起到免责作用。

吴辉认为,对同桌饮酒者最大限度地尽到提醒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制止不当劝酒以及斗酒现象,这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还是一种文明行为。无论什么样的免责协议都不如事前防范,最好的“免责”应该是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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