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对2018年1月24日在浮梁县祥和小区犯下故意杀人罪的罪犯汪根林,已于当日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
罪犯汪根林,男,汉族,1990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江西省浮梁县黄坛乡东港村东港组11号,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祥和小区5栋2单元203室。
罪犯汪根林和被害人方某某(女,殁年13岁)系江西省浮梁县祥和小区5栋2单元邻居。2018年1月24日21时40分许,方某某从学校下晚自习回家路过汪根林租住的该2单元203室门口时,汪根林以修理家中电闸为名,请方某某帮其拿手机进行照明,方某某同意并进入203室帮忙。后汪根林产生奸淫方某某之念,掐住方某某颈部并捂嘴,将方某某向卧室里拖拽,方某某挣扎并喊叫。此时,方某某的母亲在该单元404室家中听到喊叫声,即呼唤方某某的名字并下楼查看。汪根林担心罪行败露,用力捂住方某某嘴巴并扼掐方的颈部,致方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而后逃离现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汪根林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将罪犯汪根林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此布。
二 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