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任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甲伙同同案人任某乙(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在樟树市、新余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系恶势力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纠集人员结伙持械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被告人任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