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王琴红报道:近日,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出台《江西省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着力构建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管理闭环,实现全流程管理,保证“出院有人接”“隔离有人管”“康复有人做”“居家有人访”,环环接续进行、层层压实责任,实现了在院治疗和出院管理的无缝衔接。
关键词:出院前
定点医院要安排好患者出院2-4周后复诊计划并预约好首次复诊时间
《规范》明确,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出院标准,严禁擅自降低标准出院。患者出院前,定点医院要提前与该患者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协商出院事宜。
与此同时,定点医院要组织专家综合评估患者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与影像学结果,明确后续跟踪随访事项,建立专门的随访登记制度、手册;与出院患者签订出院告知书,详细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
此外,定点医院要做好出院患者的复诊安排,在患者出院时为其安排好出院2-4周后的复诊计划,并预约好第一次复诊时间。
对在省级、设区市级定点医院出院的患者,原则上,在属地定点医院复诊,有关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衔接。
关键词:出院
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转运出院患者安全抵达集中隔离点
《规范》对出院、隔离、康复、随访等各环节的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定点医院、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集中隔离点、康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居)委会各有其责、各负其责,实现了管理部门接续服务、隔离管理接续开展。
比如,出院交接,《规范》要求,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转运出院患者,保证出院患者安全抵达集中隔离点。
定点医院和接送人员做好出院患者转运交接记录,提供复诊计划和后续康复指导意见。
对重型、危重型或有进一步治疗需求的出院患者,在集中隔离点不具备相应治疗条件时,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明确1家康复医疗机构或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肺功能损害评估,根据其肺功能损害程度制定合理呼吸康复计划并予以康复治疗,同时针对其他治疗需求提供诊疗服务。
关键词:集中隔离观察
出院患者须在属地集中隔离点进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
《规范》明确,出院患者须在属地集中隔离点进行为期14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
集中隔离期间,要求佩戴口罩,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
这对隔离点,《规范》要求,应根据患者数量、服务需求,配置必要的医务人员,配备基本医疗设备设施、药品以及防护用品,保障医学观察、照护等需求。通过配置急救车或有效对接院前急救机构等方式,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的急救、转运服务。
此外,集中隔离期间,需要对出院患者开展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安排专门车辆送医。
《规范》明确,隔离期满需复诊,对复查新冠病毒核酸(痰或鼻咽拭子)阴性,无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胸部CT提示肺部影像与出院时对比有改善,可解除集中隔离。凡是复查新冠病毒核酸(痰或鼻咽拭子)阳性人员,均转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对解除隔离人员,集中隔离点要提前与其居住地村(居)委会取得联系,协商交接事宜。对须收入院隔离治疗的,集中隔离点负责联系定点医院收入院隔离治疗。
关键词:解除隔离后
解除隔离人员还需再监测14天并在出院后第4周进行第二次复诊
解除隔离后,就高枕无忧了吗?《规范》要求,集中隔离点要与解除隔离人员居住地村(居)委会做好转运交接记录,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解除隔离人员开展为期14天的健康状况监测,及时了解其体温、呼吸道症状;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并指导其尽快到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就医。
《规范》还要求,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解除隔离人员的健康管理,并根据其需要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或居家康复指导。定点医院要按照随访制度要求做好随访工作。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1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随访工作和健康管理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患者出院后第4周应到属地定点医院进行第二次复诊。复诊时重点复查血常规、生化、氧饱和度,必要时复查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有肺炎的患者,复查胸部CT影像学检查,了解肺部炎症吸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