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佳惠子)3月4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0年3月至5月,全省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在减征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减征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2020年5月止。享受财政补助参保的“关破改”及困难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实施减征政策后,预计全省可减轻企业负担11亿元。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为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在缓缴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缓缴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