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宋迎娟、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8月13日,记者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因驾车撞击护栏后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死者家属认为事故路段交通事故频发,事故路段的管理人未尽应尽义务,要求赔偿29万余元。此前,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一个夜晚,村民许某持实习驾照(D照)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县道行驶过程中撞击相对方向护栏,当场死亡。因无相关证据,交警未对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经过、原因和责任等作出说明和认定。
为此,死者家属认为事故路段交通事故频发,相关单位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故将当地镇政府、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以及曾对事故路段进行修复施工的公路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许某死亡50%的赔偿责任,赔偿2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地镇政府、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公司均不是事故路段的管养责任人,故死者家属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查明事实,涉案路段系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养,涉案路段于事故发生前一年完成大修工程,路面平整,设有警示柱、安全防护栏、震荡式减速标线等设施,交通运输局对于涉案公路的管理工作已尽到相应等级公路的管理义务,对许某死亡不存在过错及侵权行为。相反死者许某系本地村民,对该路段应当熟悉,其驾驶车辆撞击相对方向的护栏,该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故驳回许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许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