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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网店侵犯明星鞠婧祎肖像权,不仅吃了官司还要赔偿3万

时间:2020-10-31

肖像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具有商业价值的明星更易成为受害者。澎湃新闻记者10月30日从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明星诉安福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纠纷案。

被告安福某公司系一家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其在京东网站上注册了名为“优某服饰旗舰店”的店铺,专门出售服装。在未经鞠婧祎许可的情况下,被告经营的网店在部分产品介绍图标上使用了鞠婧祎的肖像,并标明“鞠婧祎同款”等字样。1月16日,鞠婧祎发现该公司侵权行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店中使用原告的照片,并标注“鞠婧祎同款”等字样,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原告与该公司存在代言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该行为具有非常明确的商业宣传用意及营利目的,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庭审时,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鞠婧祎肖像权的行为,并在网店中刊登为期一个月的致歉声明。同时,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时间、范围、程度,侵权行为可能获取的利益,原告产生的公证费等情形综合考虑,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鞠婧祎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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