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王琴红报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建设工程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银行在协助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司法查封、冻结或划拨时,无法对目标企业的一般账户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区分。冯帆认为,这样就导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冯帆解释称,出现上述情况,原因是实践中企业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时,无论其所开设的银行账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只能与企业的营业执照所载名称一致。人民法院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目标企业的账户时,无法区分所查询的银行账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全部予以冻结。
为此,她建议进一步优化银行账户的命名规则,将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企业的其他银行账户予以明确区分。“如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为银行账户名称的一部分载明于账户信息中。”
此外,加强银行系统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防止冻结建设工程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筛选及预警系统,同时对错误冻结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的救济途径和相关细则予以明确,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