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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烟花炸伤眼超市厂家共担责

时间:2021-03-12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谢智琳、(吴际宇)报道: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问题烟花炸伤人眼,烟花生产厂家和售卖超市各赔了17万元和1.5万元。

2018年春节期间,刘某从芦溪某超市购买了一箱“好幸福”牌烟花,本想着过年燃放助兴,没想到烟花点燃后,炸膛四射,其中一发直接射向站在十米开外刘某的眼睛,事故造成刘某左眼失明,左眼球被摘除,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治疗出院后,刘某找到售卖超市和生产厂家索赔,却被互相推诿,无奈之下将双方诉至法院。经查实认定,刘某点燃烟花后站在十米开外没有过错;烟花生产厂家生产的是“三无”烟花,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超市无特种商品销售资质,也应承担责任。超市和厂家被判决共同向刘某赔偿18.5万元。

执行中,执行法官找到厂家和超市,要求双方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厂家陆续支付17万元后,对剩余1.5万元拒绝支付并要求超市承担,但超市负责人却称自身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超市也存在过错,需共同向刘某赔偿,芦溪县法院遂在超市负责人银行存款中强制扣划1.5万元,并告知如果有异议,可另行向厂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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