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周 、万文慧、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左阳天/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但很多业主在交完钱后,对于这笔资金的使用状况、去向一无所知,有些小区甚至还发生过维修资金被他人挪作他用的情况,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如何保障维修资金安全?如何提高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如何提高使用效率?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严厉查处挪用占用行为,每年在单元显著位置公开资金使用、增值、余额等情况,鼓励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按年度将增值收益分户结算或分配利息,提高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业主对维修事项作出决策等。
加强社会监督
业委会须每年公开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严厉查处挪用占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业主送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严厉查处开发建设单位延期交存、挪用、占用维修资金问题。
专户管理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住宅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要建立资金闭环管理体系,落实专户管理银行安全协管责任,对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约定将维修资金划转到非专户管理银行的,专户管理银行应依法依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创新和拓宽维修资金信息披露方式,积极推行网上查、掌上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会员每年在物业项目楼栋、单元的显著位置公开维修资金管理、归集、使用、增值、余额等情况,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要强化资金监督审计,在检查、审计过程中,对维修单位、第三方监督机构、专户管理银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存在恶意串通、相互勾结、虚报冒领维修资金等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形,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升增值收益
鼓励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增值收益分户结算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户管理银行,科学制定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方案,合理确定灵活的定(活)期存款组合,努力实现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最大化。鼓励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按年度将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户结算或分配利息。对交存满一年的维修资金账户,结算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利率计结息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探索续筹机制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年度修缮计划制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拟定房屋修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依法合规表决同意后,业委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指导制定,并组织代为维修,相关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等危及群众安全的情形,经相关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条件的维修项目,要简化流程,及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即时核准并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探索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提高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效率,对受益人为本栋业主的,由本栋业主进行表决;受益人为本单元业主的,由本单元业主表决。灵活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提高维修资金表决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业主对维修事项作出决策。
探索建立维修资金续筹机制,对已交存但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不足30%的,鼓励各地指导并协助业主或业主大会制定参照首期交存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筹或将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等方式的续筹方案,组织开展维修资金续筹工作。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