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官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张丽云报道:4月12日,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消息称,九江市城区启动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
在当前立法尚未对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形成明确意见及界定停车位(库)权利归属的背景下,进行确权登记实现车位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这一举措,是积极探索的大胆尝试。
据悉,九江市自然资源局与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沟通协调,联合组成专题调研组。
今年以来,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奔赴福建省福州、泉州进行专题调研,草拟了《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在市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上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了各市直相关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业主代表的意见;多次联合专题调研组奔赴武汉市、六安市等地学习调研,交流探讨。
目前,《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已进入最后的修订阶段,已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其实,早在2019年,新余市房产管理局已举行《新余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管理使用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据大江新闻此前报道,《意见(试行)》规定,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建设且未计入公摊的非人防地下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计入公摊的非人防地下停车位(库)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有权处置的车位(库)决定出售、出租的,应在小区范围内公告车位(库)区域、类别、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
人防车位(库)之外的普通地下停车位(库)、机械式停车位随开发项目一并通过竣工联验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人防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的,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投资者可通过出租受益,但不能进行出售或附赠;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同时满足不同类型客户需求,对有权处置但尚未出售或附赠的地下车位(库),既可采取出售,也可采取出租的方式给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随着地下车位(库)纠纷越来越多,确权问题得以进一步探索,对大众而言,是一项极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