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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时间:2017-04-16

中国江西网讯记者陈文秀报道:4月14日,记者获悉,《南昌市企业环保设施监管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该市提出,环保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企业环保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

●南昌市提出,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环保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企业环保设施,对破坏及不正常使用企业环保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企业环保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须达排放标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企业环保设施管理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环保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生产和其他活动设施同时运行、维护保养。

●拥有环保设施的企业应申报登记,详细记录设施运行和使用情况。应有专门的环保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

●企业环保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环保设施出现故障需及时报告。

●违反规定,拒绝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或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依法处理。

●因环保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法律法规处理。环保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南都市 报)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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