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脐橙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郑周 报道:近日,一起“假冒‘赣南脐橙’注册商标案被审查起诉”的消息引发公众关注。据悉,这起案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被告人有可能面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该起注册商标案在赣州市安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是一生态农业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符某等人分别从湖南、湖北等地购得当地脐橙,要求黄某公司为其加工包装成赣南脐橙。黄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仍为他们提供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纸箱、精品塑料袋和箱贴,并收取加工费。
经鉴定,黄某公司共加工包装了6.9万余斤湖南脐橙和1.2万余斤湖北脐橙,价值总计32.6万余元。
安远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符某、黄某等人和被告单位黄某公司利用外省脐橙假冒赣南脐橙,使用与“赣南脐橙”相同的注册商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江西网记者在查阅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后发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假冒“赣南脐橙”案件涉及金额32.6万余元,就属于这一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