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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管家庭月缴2元 无物管月缴5元

时间:2017-04-10

■记者修杰淼、左阳天/文

中国江西网讯去年12月,南昌市召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听证会。9日,记者从南昌市物价局官网获悉,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城管委印发《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7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类居民按每户每月2元标准征收,无物业管理类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征收。

南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类

●物业管理类居民(含自行收集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按每户每月2元标准征收;

●无物业管理类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征收。

非居民类

●自来水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每吨水0.2元标准征收。

●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等按下列标准征收:

由市、区环境卫生部门收集并运输到中转站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每吨100元的标准征收;

自行收集并运输到中转站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每吨70元的标准征收。

●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区单位自收自运进入处理场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每吨30元的标准征收。

用于何处?

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方案》明确,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不包括餐饮单位的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三个环节的运营费用。

如何征收?

自来水用户由供水企业收水费时代收

根据《方案》,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驻昌部队、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产生者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收水费时一并代收;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以及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收集、运输至终端处理场的用户,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垃圾咋收?

无物管居民上门收集并清扫楼道

统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无物业管理类居民垃圾实行上门收集并清扫楼道;物业管理类居民(含自行收集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由物业公司(单位或个人)承担清扫、保洁和收集生活垃圾工作,并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不另行收费);非居民类实行垃圾定点收集。

《方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任何理由搭车涨价,对擅自提高及降低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将进行查处。

有无减免?

特困、低保家庭免征 月用水量≤2吨免收

《方案》还提出了多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措施:

●对于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免征垃圾处理费。

●对于残疾人企业、福利院、享受失业保险居民的家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减半征收。

●对于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2吨的,免收当月垃圾处理费。

●对于一户多表的居民,即多表为同住址的居民,按一户征收。

●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分表户数或实际户数核定后,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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