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媒体记者石鹏 实习生周棋
中国江西网讯9日,记者从省农业部门获悉,《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省首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条例》针对农用地保护、农用水保护、生物资源保护、农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农用地保护
耕地集中区禁新建化工厂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应当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
◆农用水保护
水库禁用无机肥进行养殖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禁止向农田和渔业水域直接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城镇污水。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渔业水域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
◆畜禽污染防治
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药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大气污染防治
禁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促进秸秆的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施用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和矿渣等。
(江南都市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