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
2018年下半年以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有关文件要求,我省重点围绕4个方面对地方性法规开展了清理:清理废止不适应机构改革职能变化的有关规定;清理废止不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清理废止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清理废止不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这10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废止。
废止理由
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
因为管理体制变化或者机构改革,已无实施必要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
《辽宁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不一致,或者被新规定所取代,无需再执行
《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实施规定》
《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