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工友因琐事发生冲突,竟导致一方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循环功能阻碍而亡。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某与薛某都是黑山县某村农民,自2018年年初开始二人先后到某饲料经销处打工。当年9月23日,张某因琐事与薛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虽说没伤筋动骨,却发生了令人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冲突过后,薛某感觉身体不适,便请假回家休息,并于当晚不幸死亡。黑山县公安局经检验,出具了死亡鉴定意见通知书,薛某的死亡原因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循环功能阻碍而死亡。薛某死前与他人发生口角、厮打及饮酒等均可作为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等诱发因素。
薛某的妻子沈某及其长女小娜、次女小晴在经受巨大精神打击的同时,将张某及其工作单位饲料经销处老板童某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张某对死者薛某辱骂、厮打的行为造成了薛某情绪激动、身体不适,诱发了薛某冠心病的急性发作,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告某饲料经销处作为张某与薛某的工作单位,对二人打架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对薛某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侵权法》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向死者薛某的法定继承人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31.3万元(小晴未满18周岁,应当向其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告张某辩称,薛某生前虽与被告发生过争执,但其意外离世并不是被告希望发生的,薛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销处老板童某辩称,该厂是不允许喝酒的,打架时自己不在场,是其他工人及时将两人拉开的,与该厂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本案造成薛某死亡的被告张某负有间接诱因责任,被告饲料经销处作为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企业作为受益人,按照民法公平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3万元的2.5%为7812元;被告饲料经销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3元的5%为15625元。上述一、二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给。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