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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乘坐扶梯被别人砸倒受伤 医院被判连带担责

时间:2019-04-11

赵敏觉得自己非常倒霉,原本是去医院陪着别人看病,结果自己变成了病号,在医院住院长达三个多月。而造成这一切的就是她在乘坐医院扶梯时,被前面三个人突然砸倒,造成双腿受伤。在事后索要赔偿过程中,赵敏将砸她的人和医院都告上了法院,但是双方都自称没责任,法院到底会怎咋判?

2017年3月15日上午,赵敏去医院照顾亲属,在抚顺市中心医院搭乘医院内一楼至二楼间手扶式扶梯去为亲属抓药,然而就在搭乘扶梯短短的两分钟时间内,意外却突然发生了。

站在赵敏前面的三个人突然向后摔倒,因为赵敏就站在她们身后,无处可躲,当时被她们三个人撞倒压在身下,扶梯仍在继续运行,赵敏当场受伤无法站立。

事故发生后,赵敏随即在抚顺市中心医院急诊救治,经诊断为左膝ACL断裂、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多次手术以及康复治疗,住院长达三个月时间。后经抚顺市矿务局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敏损伤伤情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

受伤后,赵敏得知,原来自己是被徐某和她两个女儿砸倒的,当时徐某是来医院看心脏病,在扶梯上站立不稳造成三人同时向后倾倒的意外事故。

在这场扶梯上的事故中,赵敏是受害者,那么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赵敏出院后,将徐某三人及抚顺市中心医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十二万多元。

但是医院和徐某三人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徐某一方辩解称:事发当日她们母女三人上到自动扶梯,几秒钟后自动扶梯发生颤抖,她们因此才站立不稳向后摔倒。

抚顺市中心医院认为:当日医院电梯没有发生颤抖事故,监控显示就是徐某母女三人向后倾倒砸到了赵敏造成伤害。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徐某三人搭乘扶梯摔倒造成事故,所以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作为原、被告搭乘人行扶梯的所有者,其负有人行扶梯正常运转保障义务。本案发生时人行扶梯运转正常,搭乘扶梯人员负有自行站稳注意义务,无需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设置专人管理及警示提醒,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不存在过错。

关于被告徐某提到的扶梯突然晃动,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被告徐某三人赔偿原告赵敏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4028元。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并进行了部分改判。法院二审认为:徐某主张事发时案涉自动扶梯发生剧烈晃动,但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同时乘坐自动扶梯的其他人员亦并未发生倾倒,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中心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三人在乘坐案涉自动扶梯时未站稳摔倒将申柯压伤,是造成赵敏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首先由徐某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中心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乘坐自动扶梯的患者和家属负有警告、提示和保护的义务,该医院原本在案涉自动扶梯的入口处亦设置有提示牌,但事发当天该医院的工作人员对案涉自动扶梯进行检修后调整了案涉自动扶梯上行、下行的运行方向,但并未同时调整提示牌的位置,致使事发时在徐秀某三人进入自动扶梯的入口处没有设置提示牌,故中心医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警告、提示和保护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在徐某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中心医院在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95028元的20%即19005.60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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