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同一个村子里的村民,因为一点矛盾吵架是平常事,不平常的是,吵架后有一方回到家里却突发疾病不幸去世。那么与死者吵过架的人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是否应该为对方的死亡担责?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2018年4月29日5点半左右,家住沈北新区的赵联立(化名)出门准备拿点柴火,他用手推车拽着往家走时,看见村道上有人卖豆腐,就想买块豆腐,因为没有带钱,看见同村村民王某及村民陈玉莲(化名)一起走过来,就向王某借10元钱,买豆腐。
就在此时,张玉莲走过来质问他:“你为什么把玻璃渣子等垃圾倒在我家的地里?”赵联立回应称没有倒过玻璃碴子,双方因此发生了几句口角。随后,二人分开张玉莲向自己家走去。赵联立也回自己家了。
然而十几分钟后,警察来到赵联立家将其带走,此时他才听说,原来张玉莲回家后就捂着脑袋不能说话,她的家人认为是被赵联立给打了,随即打电话报警。民警将赵联立带回派出所,“我根本没打她,在场村民王某可以作证”赵联立辩解。
当日19时40张玉莲被送至沈北新区中心医院,入院诊断为颞叶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住院病志诊疗经过记载为:给予止血,补液,营养脑细胞等对症治疗,医生告知患者及家属应急诊行手术治疗。但是病人家属拒绝手术治疗,要求在医院保守治疗,并于2018年4月29日出院。出院时:赵玉莲意识昏迷,无法言语,无发热。2018年4月30日,张玉莲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张玉莲家属随后将赵联立告上法院,称其殴打、推搡、谩骂等行为侵犯了张玉莲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经过法庭调查可以确认,2018年4月29日张玉莲因倒垃圾问题曾与被告口角几句,2018年4月30日张玉莲因脑出血死亡。原告称被告对张玉莲实施了殴打谩骂等侵权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玉莲的死亡与被告之间的口角有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玉莲家属不服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