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沈阳警方将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生产销售、穿着警服和仿制警服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沈阳市公安局表示,此次专项行动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保安从业人员和社会人员着装标识管理,着力解决非警务人员非法穿着警服问题,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此次专项整治中,沈阳警方将重点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穿着警服和仿制警服行为整治力度,会同保安公司、企事业单位对辖区、厂矿内的保安从业人员进行逐一排查,依法从严整治保安从业人员乱着警服行为。
同时,警方将加大摸排和巡逻防控力度,严厉整治社会人员非法着装警服和使用警用标识的行为,严厉整治非法生产销售警服及警用标识的相关企业,从根源上遏制保安从业人员和社会人员非法着装警服及乱用警用标识的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公安机关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配合,发现涉及非法销售、穿着警服和仿制警服等行为,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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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