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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内部认筹协议书” 诈骗43万元获刑

时间:2019-05-04

大家在买房的时候总想买到低价房源,特别是对内部低价房源更是感兴趣,可是并不一定会真的遇到这样的好事,这可能还是一个骗局。

刘某、郭某某、谢某、沈某某就是被这样一个“内部认筹协议书”骗了43万元。原来,赵某某是沈阳邦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17年10至12月份,以自己手中有蓝湾一品内部低价楼为由,用伪造的“内部认筹协议书”骗取4人43万元。

经查,赵某某自2014年起在沈阳邦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工作期间,于2017年10至12月,虚构自己有权以内部低价销售蓝湾一品在售房屋为由,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该公司的“内部认筹协议书”及“专用收款收据”并加盖该单位公章,以缴纳认筹款、首付款、预付款等名义,先后骗取刘某人民币17万元、郭某某人民币9万元、谢某人民币5万元、沈某某人民币12万元,总计人民币4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的诈骗故意和诈骗行为均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部分被害人在未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即出于认识错误将钱款交给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认筹合同及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仅是赵某某诈骗的一个手段,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虚假的内部认购协议书,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赵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骗取沈某某和谢某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

新民市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的问题,经查,本案中赵某某系利用四被害人欲低价购买房产的心理,虚构其有权低价出售房屋的事实,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认筹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其财物从而被骗,这一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元,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7万元、郭某某人民币9万元、谢某人民币5万元、沈某某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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