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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75条实施意见 促进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时间:2019-05-11

为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辽宁“一带五基地”、沈阳经济区、国家批准的沈阳市各类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区建设,在沈阳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在沈常住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日前,为促进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沈阳市台办、沈阳市发改委经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为台湾同胞在沈投资、学习、创业、生活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关键词 经贸合作

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各类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区建设

该《实施意见》包括四方面内容,共计75条具体措施。其中,在继续深化沈台经贸合作方面,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辽宁“一带五基地”、沈阳经济区、国家批准的沈阳各类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区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支持台商在沈设立总部企业。在沈阳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台资企业(金融总部除外),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关键词 就业创业

沈阳企业为台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可获补贴

在就业创业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有关重点人才计划”、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沈阳市“盛京优才英才集聚培育计划”等,入选上述人才计划的台湾专业人才,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资助。

对于首次来沈就业创业的台湾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实施意见》还鼓励沈阳企业为台湾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补贴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以下的企业,按市财政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上的企业,市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贴。对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

关键词 居住生活

购房、子女入学等享有同等待遇

为切实便利台胞在沈居住生活,《实施意见》提出,在沈阳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在沈常住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在本市就业创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胞,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房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沈阳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台胞在沈合法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沈台胞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未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在沈阳居住的台湾同胞年满60周岁的,可参照沈阳市居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关爱卡”;年满70周岁的,可办理“夕阳红卡”,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台胞子女在市、区两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进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由居住地所属区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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