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起,沈阳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标准调整,将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一律调整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日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统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核算标准的通知》,其中提出,自2019年6月1日起,统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标准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也就是说,将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转的金额)的规定,一律调整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此次调整,对于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较多的职工而言,无疑是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
沈阳市规定,9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取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连续缴存满三个月且正在租房。
对于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满足《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在两年之内(新民、康平、法库、辽中签发日期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且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到窗口办理,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需要持相关要件。如配偶代办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身份证;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代办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单位经办员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铁路分中心除外)。
持外市地《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待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提取申请人购房信息后,办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