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女士剖腹产生下一女后流血不止,一度呼吸心跳骤停,经过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却陷入了持续昏迷,成了植物人。尽管家人精心照料,遗憾的是四年后,史女士终因病去世。家属认为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医院具有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于是起诉索赔220万余元。近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37万余元。
孕妇剖腹产后大出血成植物人
2014年9月3日11时30分,怀孕数月的史女士到沙河口区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史女士羊水过少,还有妊娠高血压疾病。当天下午1时59分,经剖腹产手术,史女士产下一名女婴。术后史女士出血不止,至当天下午4时55分,累计出血量大于1500ml。
当天下午5时50分,史女士突然呼吸心跳骤停,医院立即进行了气管插管、球囊复苏、肾上腺静推、持续心脏按压等抢救措施,18时许,史女士心率恢复至150次/分。随后大连市中心医院以及大连市妇产医院的专家相继赶来指导抢救,考虑史女士为羊水栓塞。
经过输血治疗后,史女士被转至大连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10月30日,史女士出院,出院诊断为乏氧性脑病、癫痫持续状态、脑疝……此时史女士仍处于昏迷状态,完全丧失了生活和行为能力,需要家人照顾,呼吸祛痰需借助气管切开插管维持,饮食吃药依靠鼻饲管注入……
2016年1月22日,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史女士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年后去世家属索赔220万余元
家人精心照料史女士近四年,遗憾的是,2018年8月21日,史女士因病去世。家属称,史女士是正常待产孕妇,产前检查一切正常,正是沙区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对史女士剖腹产手术的不当处置,以及史女士产后大出血又进行剖腹探查手术,造成史女士植物人状态。史女士长期卧床导致身体各个器官衰竭,肺部容易感染,最终死亡,前后是有因果关系的。
同时家属认为该院出具的病历中有多处涂改,怀疑当年其伪造篡改病历,于是家属将该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20万余元。
医院方辩称,史女士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鉴定机构退鉴是因为史女士家属不认可病历真实性;另外所谓篡改病历是指伪造病历,要想确定篡改病历,前提条件就是有改动之前的真相,史女士家属主张医院篡改病历,那么原来是什么样子?伪造病历是指对病历进行捏造、伪造,前提条件也需要有一个真相,家属想当然地认为医院篡改捏造没有道理可言;病历并非说一旦有了文字记载之后就再不允许发生变化,如果错了也不让纠正,后果非常严重。该医院认为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七成责任赔偿1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史女士的住院病历中输血护理记录单、配血报告单中存在多处涂改,沙区某医院的相关人员在书写病历时没有按照该规范正确修改错字,而是直接涂改,导致原记录无法辨识清楚。
因为病历存在争议、病历内容较为混乱,鉴定机构不接受鉴定委托或退鉴。本案的病历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医院对史女士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而认定过错的病历又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由于病历存在如此状况,才导致了本案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有无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从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现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史女士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史女士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3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家属和医院方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