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出现多起阻碍执法、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案件,相关涉事人均依法受到惩处。
4月29日21时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地铁治安第二派出所民警在虹锦路地铁站内依法开展盘查核录工作时,发现两名未携带身份证的乘客,在对两名未携带身份证的乘客盘查的过程中,因配备的执法核录仪未显示身份证照片,民警无法确定其自报的身份证号是不是其本人,于是要求当事人配合进一步开展盘查工作。然而当事人之一的余某辱骂民警,在地铁进站时,用身体将民警撞进车厢,并突然用暴力手段将民警打倒在地铁车厢地上,造成民警受伤。目前,余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5月1日10时许,地铁治安第一派出所民警在配合市交通局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的行动中,涉嫌驾驶非法营运车辆的驾驶员王某开车冲卡,对执法人员收缴车钥匙拒不配合并造成民警手部受伤。王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
5月2日14时许,乘客吴某某在轻轨大连站乘坐轻轨,因其醉酒严重,站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劝其醒酒后再乘坐,吴某某不听劝阻欲强行进站内,并拍打进站闸机、在站内辱骂安检人员,后在安检员劝阻时击打安检员面部、同时也打伤前来处置的民警。
嫌疑人吴某某被依法传唤至轻轨治安第一派出所后,在所内无端吵闹,损坏办公用品,吴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5月3日11时许,女乘客张某在马栏广场地铁站乘坐地铁时,因其携带的背包不主动过安检仪,并拒绝配合安检人员的现场检查,安检人员报警。当民警临场后口头传唤张某到警务室配合调查时,张某拒不配合,且有推搡、甩打民警的行为,张某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警方提醒市民,公安民警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请广大市民理解并支持配合民警执法,维护法律尊严。辱骂、威胁正在执法的民警,或暴力抗法,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