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记者从省农委获悉,日前,省政府出台《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特色鲜明、效益好、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高标准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推动农产品加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去年,省政府专门召开现场会,出台了《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集聚区建设作出具体部署。目前全省初具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达到23家,有9家园区被认定为第一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23家集聚区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45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
《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龙头带动、集群发展、科技创新等原则,明确了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工作由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成为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应符合6项标准,即市级政府设立批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科学的发展规划,起步区面积不低于两平方公里;有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起步区达到“七通一平”;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加工企业超过20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带动原料基地生产面积不少于6666.67公顷或带动农户不少于1万户;有较强的产品竞争力,至少有1个辽宁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有一定的产城融合基础,从业人员不少于5000人。
未来的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将有独立管理机构,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和办公场所,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有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确保有效开展规划制定、科技服务等工作。有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能够承载项目落地及运行。有条件的集聚区还将建立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以及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
《管理办法》要求,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应当是本地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集聚地,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先导区。加工龙头企业要在省内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