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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里打电话遭阻拦 操刀砍伤人

时间:2019-05-26

21日,记者从立山法院了解到,去年6月,被告人大明(化名)在立山区某加油站加油时,因未将车熄火并接打电话,与正在加油的陈某某发生争吵。大明用随身携带的刀将陈某某头面部、腹部及右股部砍伤。近日,立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6月7日17时25分许,在鞍山市立山区某加油站内,被告人大明给其驾驶的车辆加油时,正在加油的原告陈某某因大明未将车熄火并接打电话,和大明发生争吵,大明用随身携带的刀将陈某某头面部、腹部及右股部砍伤。后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某面部伤情构成轻伤一级,体表伤情构成轻微伤。大明于2018年7月4日18时20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告陈某某因此伤害住院19天。

立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大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大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大明赔偿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30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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