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及法警“突袭”市区内多个“老赖”家,抓捕14人,实际控制13人;实结7件,部分履行1件,共计履行1127558元,拘留4人。
据悉,此次集中执行的多为涉民生类案件,并邀请了人大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借款不还
夫妻俩被告上法庭
刘某到底因为什么欠款,法院判决后他为什么又不执行?昨日,记者详细采访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
王某和刘某两人是朋友。2012年5月底,刘某向王某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协议写明:“现刘某向王某借20万元整,双方约定利息月6000元;借款用途为生意家用;2014年12月25日还清借款,如到期未能还清借款,借款人自愿将名下等值财产(动产不动产)转到×××名下,立此为据。”
最后还有备注:“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发生纠纷双方协定在沈河区人民法院解决。”刘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当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某现金20万元整,立此为据。”刘某在“收款人”处签字按手印。
因为过了还款期限,刘某并没有还款,一怒之下,王某将刘某告上法庭。庭审中,王某表示对于上述《借款协议》和《收据》中,除“刘某”的签字和全部手印为刘某本人书写和摁印外,其余手写部分均为他书写。
另外,刘某自认收到王某给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且借款后,刘某从未偿还过涉诉款项。据悉,2003年8月中旬,刘某与妻子登记结婚,至今婚姻关系存续。现与刘某夫妻二人因借款问题产生纠纷,所以起诉到法院。
夫妻偿还20万元
本金和利息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2年5月25日,刘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款协议》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证明王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刘某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
现刘某逾期拖欠王某借款的行为,已侵害了王某的合法利益,对此,刘某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
另外,刘某向王某借款的行为发生于刘某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涉诉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刘某夫妻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利息的问题,现王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存在协商一致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本案涉诉借款在借款期限内应视为无息借款,逾期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王某尚欠借款20万元;共同给付王某尚欠借款2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主张上诉人关于借款利息的诉求。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某夫妻二人共同给付王某尚欠借款2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倍利率计算)。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昨日,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及法警“突袭”市区内多个“老赖”家,抓捕14人,实际控制13人。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 胡月梅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