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家庭悲剧,一名男子的父亲在医院刚刚去世,他便与继母以及其女儿发生了争执,随后他持尖刀将二人全部杀害,在被逮捕后他说出了自己杀人的理由。
父亲病危 他携带尖刀去医院陪护
该男子戴昌盛(化名)是沈阳市人,50岁,大学文化。2017年10月,他的父亲病危住院,戴昌盛得知后,来到其父亲住院的辽宁省中医院住院部,照顾父亲,他随身携带了一个包,里面装的是两把尖刀和一瓶啤酒。
戴昌盛的父亲已经七十多岁,早在三十多年前他丧偶后便与马某二婚生活在一起,当时马某还带来与前夫生的一个女儿,现在也四十多岁了。
2017年10月16日凌晨5时许,戴昌盛父亲去世,因为财产继承的事情,戴昌盛与马某母女发生了争吵。
存怨多年 对母女二人连刺多刀
戴昌盛非常激动,他觉得马某母女多年来不仅霸占了父亲的财产还虐待父亲,激愤之下,戴昌盛先抡起空啤酒瓶击打马某女儿头部,将啤酒瓶打碎,马某见女儿被打扑上来帮忙,三人在医院厮打到了一起。
因内心埋藏了多年积怨,在撕扯过程中,戴昌盛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朝马某女儿猛烈刺了过去,马某女儿逃离病房向护士站跑去,但在走廊里跌倒。
此时,杀红了眼的戴昌盛又拿尖刀朝马某刺去,最终,马某因被刺破胸主动脉及左肺,导致大失血而死亡,其45岁女儿也因被刺破左肺及主动脉,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戴昌盛的亲属报警,他没有逃离现场,在医院等待警察到来后被带走。
二审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戴昌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戴昌盛提出上述: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家庭矛盾激化所致,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上诉人戴昌盛无前科,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戴昌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戴昌盛在公共场所持械行凶,致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由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戴昌盛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关于戴昌盛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戴昌盛在得知其父病危后即随身携带两把尖刀前往现场,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先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马某女儿的头部,随后又不顾其亲属的制止,持所携尖刀刺扎被害人马某母女二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二人当场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