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记者从岫岩检察院了解到,去年9月,在岫岩某镇发生了一起火灾,火灾造成两家住户财物受损,损失达17万余元。经调查,火灾原因是人为纵火,而纵火原因竟是五年前的一起纠纷。
2013年,被害人韩某某将被告人魏某甲打伤,之后二人虽达成调解,但被告人魏某甲仍伺机欲报复被害人韩某某。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魏某甲购买汽油,并于当晚22时用汽油将韩某某家的车库点燃,致使韩某某及被害人纪某某家车库、韩某某邻居家的玉石加工棚被烧毁,车库内相应物品被烧毁。后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彩钢房车库、本田RV4等物品损失为人民币171215元。因涉嫌放火罪,魏某甲于2018年9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经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岫岩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为泄愤,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岫岩检察院向岫岩法院对魏某甲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