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由于下雨沙坑没法用,因此跳远改在塑胶跑道上进行,结果因道路湿滑,小学生摔倒致九级伤残。受伤学生户籍地在深圳,伤残赔偿金按照深圳还是大连标准计算成为焦点,因为两者之间相差10多万元。目前,法院判决应以大连标准计算。
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近40万元
2017年9月26日,就读于大连某小学的小涵(化名)参加学校安排的运动会跳远项目。当天下雨,导致跳远比赛专用的沙坑无法使用,因此比赛改为在塑胶跑道上进行,因跑道湿滑,导致小涵在做热身运动的模拟动作时不慎滑倒受伤。
随后,骨折的小涵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小涵右侧胫骨远端骨骺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小涵受伤后护理期内曾在一家校外培训学校补习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
小涵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近40万元。
伤残赔偿金一审按深圳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小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参加运动会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其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的相关标准计算,即69048.72元×20年×0.2=276194.88元。
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涵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6万余元。
学校提出上诉。学校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小涵的户籍地作为计算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小涵经常居住地为大连,本案应适用大连地区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计算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审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错误的。
小涵方面辩称:小涵从未在大连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应当以深圳标准计算损失;一审法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正确。小涵受伤一直是母亲照顾。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小涵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二审改判伤残赔偿金按大连标准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小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在未增加其他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如常举办运动会,小涵因此受伤,原审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学校一审审理期间认可自己对小涵的人身伤害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原审判令学校对小涵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义务,并无不当。
关于伤残赔偿金赔偿标准问题,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因此本案应依据大连地区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审法院依据深圳标准计算不当,予以纠正。
小涵主张自己经常居住地在深圳,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小涵受伤时在学校就读多年,其主要学习、生活地在大连,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小涵连续在大连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小涵的经常居住地为大连。小涵主张自己寒暑假回深圳生活,因其主要生活地在大连,其回深圳度过寒暑假不属于长时间离开居住地,因此该事实不影响小涵经常居住地在大连的事实。因2017年度大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587元/年,小涵的伤残赔偿金应为40587元/年×20年×0.2=162348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学校赔偿小涵各项损失合计2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