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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女医生做美容手术险被“毁容” 面部肿块流脓

时间:2017-06-06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然而黑山县某医院的医生刘女士做完美容手术后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她非但没有变得漂亮,反而出现了面部肿块、流脓等症状,最后跟美容师闹上了法庭。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收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年逾不惑的刘女士随着年龄的增长,对自己的面庞越来越不满意,且已不再满足于只涂抹化妆品、按摩等一般措施的美容方式,她决定做一次美容手术。于是,刘女士在2015年4月10日走进了她经常光顾的宁某和丈夫肖某开的美容店,经征求宁某意见,刘女士做了面部皮下穿刺,不料做完后却出现皮下出血淤青现象,待症状基本消除后,刘女士又主动在该美容店做了面部皮下埋线的美容,同时做了药物填充,结果出现了面部肿块、红肿、流脓等症状。宁某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会造成这样的后果,于是先后带刘女士到大连市、锦州市等地美容院为其取肿块、吸脓,并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刘女士自己也支付了医疗费14230元。

  出院后,刘女士痛定思痛,认为之所以给自己带来这样大的伤痛,宁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宁某夫妇告上法庭,诉称自己在宁某处做美容花费2万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4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4万元。

  被告宁某辩称,原告几年来曾多次在自己美容店做美容,花的钱大部系美容、按摩、购买化妆品等费用,不存在2万元费用的事,只是免费给原告打过一次法令纹的针和皮下埋线美容,出现症状后也是自己花钱为原告治愈的,至于出现其他症状因原因不明,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的面部出现红肿、肿块、流脓等症状应认定为被告造成的,为此支出的治疗等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治疗面部症状而进行的抗炎、抗过敏治疗并提供了病志及医疗费收据,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2万元美容费因未能提供被告收费票据及做美容的详细收费明细,不能证明系原告受到损害的美容费支出,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治疗终结后另行诉讼。故依法判决被告宁某、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14230元,二被告对此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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