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课期间,孩子在培训学校和同学玩闹,眼睛不慎被同学用铅笔扎伤,培训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我市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孩子眼睛被同学用铅笔扎伤
2018年3月31日下午,小涛在甘井子区一所培训学校上英语特长课。在下课期间,小涛和同学玩闹过程中,他的眼睛被铅笔扎伤。事发后,小涛被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眼科住院治疗。经鉴定,小涛右眼外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小涛一方认为,培训学校未尽到任何安保义务,小涛被扎伤是因为培训学校不闻不问所致。根据法律规定,培训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小涛一方将培训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培训学校认为,小涛的受伤是由于和其他小朋友玩玩具时造成的,学校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学校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该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伤害发生是课间休息时间,且培训学校提供的录音资料中显示,小涛及案涉事故中共同玩闹的另一同学,均认可学校老师日常要求学生在教室内禁止打闹。同时,小涛的受伤发生较为突然,并非是持续性伤害所致,学校在事发后协助小涛治疗、垫付医疗费用,并积极协调学生家长,能够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然而小涛毕竟是未成年人,对玩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对老师的管理要求的认知和理解能力有限,其在培训学校学习期间,脱离家人的监护,学校应当尽到较高标准的看护与管理职责。培训学校在小涛与另一学生进行有危险性游戏的时候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培训学校赔偿小涛护理费、营养费、诊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