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却频繁到别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原来,他把租来的车当做自己的“资产”抵押了出去用于办理贷款,并成功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180多万。
李建设(化名)曾是辽宁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非常熟悉汽车租赁业务,为了获取大量资金,他想到了用汽车抵押办理贷款的方式来获得资金,但是却不是用自己的车。2016年10月15日,李建设来到位于锦州市的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2016年12月1日,李建设指派自己公司员工陈某将该车抵押给葫芦岛市一家车贷公司,借款人民币45000元,实际该车为11万多元。仅隔了一个月,李建设使用相同的方法,又租赁一辆丰田霸道汽车,租期为242天。车租回来的当日,李建设又指派陈某将该车抵押后借款人民币11万元,实际该车价值36万元。
2017年,李建设再次从别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车到手后,李建设马上将该车抵押,获得贷款13万元。奥迪、丰田霸道,李建设租赁的车越来越贵,他采取同样手段实施合同诈骗六起,涉案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856100元,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642200元。案发后,李建设被抓捕归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李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建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刑后李建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