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
辽宁出台《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提出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需求,确实无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解决的,可以租用。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公益性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现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等情形而闲置的,可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管理办法规定,管理部门如有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等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