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8日凌晨4时20分许,被告人赵彤醉酒驾驶辽CE65**号夏利牌轿车,沿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由向西行驶到恒业七期门前时,与对向何馨宁驾驶的辽AF97**号丰田牌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事故后果。当日4时35分许,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民警张兴良、辅警孟祥飞接到110指控中心指令到达现场处理事故,赵彤拒绝配合出警民警现场执法,并殴打出警民警张兴良、辅警孟祥飞,造成两位民警、辅警腿部、脸部等处受伤。支援警察到达现场后,将赵彤控制住带至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新兴派出所。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ml/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彤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馨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彤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被告人赵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提示】
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珍爱自己、珍爱他人的生命健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当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酒时,便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民在遇到警务人员执法时,不要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的方法阻碍。这样做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有诉求要走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以下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四种情形: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