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家“以租代购”的汽车销售公司租来汽车,再伪造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将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据为己有,然后就转手变卖骗钱。
记者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诈骗案。
2017年11月15日,张某在朋友吕某的帮助下,从鞍山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用“以租代购”的形式租来一辆轿车,月租金3900元,该车价值11万多元。车提到手后,张某决定将这辆车变卖掉。租来的车车主不是她的名字,该车是无法销售的。但是张某胆子很大,决定第一步先把车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她竟然伪造了鞍山市某汽车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随后在该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到鞍山市车辆管理所,将车更名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
第二步就是卖车,这项任务主要是由吕某完成的。他将该车挂到二手车平台销售给他人,一共卖了7.8万元。二人的行为造成鞍山市某汽车公司经济损失11.8万元。
轻易得手后,二人觉得钱来得太容易,并且还想用同样的手段从该公司骗车卖钱,于是他们找来第三人“背债”。2017年12月13日,吕某教唆宋某(另案处理)到鞍山某汽车公司,采取“以租代购”的形式签订若干协议后租赁了一辆本田雅阁车,然后吕某将车开离该公司后将轿车直接交给张某,张某承诺过户变卖后即分赃款,并用一辆辽阳牌照的丰田花冠轿车作抵押。
在这次把租来的车更名过户后,被鞍山某汽车公司发现并报案,该公司损失19.9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8697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