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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男子李某泽因拒服兵役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

时间:2019-07-10

辽阳男子李某泽因拒服兵役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辽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公告。

李某泽,男,2001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1100320010929XXXX,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街道青年,2018年9月1日批准入伍,服役部队为武警北京总队某支队。该青年入伍后不久,便反复找部队领导强烈要求退出现役,拒绝在部队服役。在部队期间,为了转化其思想,部队班长、排长及各级领导先后做该青年思想工作,其父母、叔叔、舅舅以及白塔区人武部部长、副部长也先后到部队面对面做其工作,劝其安心服役,但均未达到效果。2018年10月15日,经武警北京市总队某支队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泽除名处分并退回我市。李某泽拒服兵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严重影响了我市征兵工作秩序,给人民军队建设发展造成损失。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根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解决人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之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李某泽实施以下惩戒:

(一)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人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共计29800元;

(二)将其纳人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在其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五)两年内市属各院校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六)在辽阳市政府网站和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其拒服兵役行为和惩处结果。

特此公告。

辽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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