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4 月,本报报道了庄河闹市中酒醉男子景某在一饭店门前小便,饭店老板娘前去制止,景某持刀将老板及老板娘砍伤一事。日前,记者从法院获悉,景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最终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1 年 4 个月。
去年 4 月 12 日下午 2 点 50 分,辽宁庄河市中心的步行街上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一名男子持刀将一家麻辣烫店的老板夫妻捅伤,随后被群众制服。
伤人的是 1986 年出生的本溪人景某。此人在庄河打工。事发前喝了不少酒,酒后他在张某姜某夫妇经营的麻辣烫店外的墙边撒尿,老板娘张某发现后对其进行制止,景不满遂与张某发生争吵,后景某到商品城购买了一把 21 厘米长的水果刀回到麻辣烫店门口将张某叫出来,张某出来后景某用手搂住张某颈部,持水果刀朝其头部猛刺数刀,张某用手抱头躲闪并倒地,景某上前压住张某用刀又朝其颈部、肩膀捅去,致张某头部、肩膀、手部受伤,张某的丈夫姜某、继父谭某见状上前制止景某,景某又持刀将姜某的右眼部捅伤,后被现场群众制服。经鉴定,张某因锐性外力作用致身体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姜某因锐性外力作用导致右侧泪器损伤(泪小管断裂)伴溢泪,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
检察机关指控景某犯故意杀人罪,将其公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景某提出自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辩护律师认为,景某与二被害人在案发前素不相识,没有任何仇恨,仅仅因琐事发生争吵,害怕打不过被害人才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返回案发现场,完全属于突发事件,始终没有杀害并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和间接故意,因此应当根据伤害后果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未遂)。
庄河市法院审理认为,景某为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从案件起因看,景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为琐事发生纠纷,没有利害关系,事先不存在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因其随意撒尿被被害人张某制止,造成不满而一时气愤购买了水果刀找被害人报复,况且案发时是下午近三点,在公共场所,并且二被害人及亲属均在现场,现又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景某存在直接故意杀人的动机。此外本案中,景某虽持刀向被害人的头部、颈部捅刺,但并未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客观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判处景某有期徒刑 1 年 4 个月。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