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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5万元买辆二手车刚到手就出故障

时间:2019-07-24

张某花15.2万元从大连市一家二手车公司股东处购买了一辆别克,没想到到手第二天便出故障,经鉴定竟然是一辆水淹车。张某起诉二手车公司及其两位股东,要求退款和三倍赔偿。近日,法院判卖方两股东退费并赔偿违约金。

花15万买的二手车为水淹车

2017年7月21日,张某以15.2万元的价格,从我市一家二手车公司股东朱某处购买了一辆别克GL8,而别克车主是该公司另一位股东李某。当天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卖家保证车辆来源正当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非盗抢及无经济纠纷,无任何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等。同时协议载明,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价10%的违约金。协议备注写明:保证此车无大事故,水淹、火烧,如有全款退车。

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刷卡支付了15.2万元购车款,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和机动车行驶证。张某表示,车到手第二天,自己在使用车辆时,出现熄火、电瓶没电等故障,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

张某将车辆送到汽车维修厂维修,经检查,发现车辆内部金属部件有锈痕、电线表皮发霉,怀疑该车为水淹车。张某就车辆问题多次与卖家进行电话交涉和面谈,但卖家拒绝解决。

经鉴定,张某所购车辆存在水淹痕迹,车尾部存在碰撞事故痕迹。

买家起诉要求退车和三倍赔偿

张某认为,上述车况已致车辆不能正常使用,卖家交付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违反了合同约定。卖家在经营中明知车辆是水淹车,故意隐瞒所售车辆真实情况,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张某将二手车公司及其两位股东朱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卖家退还购车款,同时卖家赔偿三倍购车款45.6万元,并要求卖家赔偿违约金和修车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与朱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庭审时表示其认可并愿意承担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故应与朱某共同承担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手车公司虽代为收取了车款,但不能仅因此认定其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车辆转让协议》备注写明:“保证此车无大事故,水淹、火烧,如有全款退车”。经鉴定,案涉车辆存在水淹痕迹,有明显的碰撞事故,符合该协议中备注“水淹”“全款退车”的情形。且案涉车辆交付张某后,出现突然熄火、电瓶没电等情况,不能正常使用,因此,张某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协议》具有事实基础,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要求三被告支付购车款三倍即45.6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某是与朱某个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被告是经营者,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支付三倍赔偿的情形。且案涉车辆虽有水淹痕迹,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和李某在明知车辆是水淹车的情况下仍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张某,也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方面,依照约定金额应为1.52万元,但张某的损失应是其不能正常使用车辆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增加的额外负担,损失数额远超过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张某实际损失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认为被告支付张某购车款30%的违约赔偿金,即4.56万元较为合适。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二手车公司股东朱某、李某共同返还张某15.2万元购车款,张某返还案涉别克车;朱某、李某共同支付张某车辆维修费6155元、违约赔偿金4.56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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