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从铁西法院了解到,去年6月,在铁西某工厂内,被告人牛某、孔某、李某某因挪车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李某三处肋骨被打骨折。近日,铁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驾驶货车载着被告人李某某,解某驾驶货车载着被告人孔某到铁西某工厂拉货。因被告人的货车挡住李某驾驶的货车进入仓库,李某鸣笛示意让一下,牛某告诉李某等一下。解某上车准备给李某货车挪车,但因李某的货车未让出道路,双方车辆互相僵持,解某和李某发生语言争执。后牛某、孔某、李某某三名被告对被害人李某拳打脚踢。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胸部外伤致右侧7、8、9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铁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孔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三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