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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再推十项新举措减证便民

时间:2019-07-27

7月25日,记者从辽宁省司法厅获悉,按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次数”要求,辽宁省司法厅日前推出十项行政审批减证便民新举措,精简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据了解,十项新举措中,有四项是以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包括:在办理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中,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制;在办理申请兼职律师许可中,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制;在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中,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申请人提供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执业经历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办理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中,取消《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辽宁省司法厅推出的新举措还包括:在办理律师执业许可中,取消 “申请人的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在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中,取消“申请人的存档证明”;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中,取消“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项目在3项以上的,应当提供不少于100万的资金证明”。

此外,在办理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律师事务所撤回派驻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变更负责人、司法鉴定人转所等许可中,行政审批时限都大为压缩。其中,在办理律师执业注销许可中,承诺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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