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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机关单位禁止向企业索要赞助

时间:2019-07-30

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7月29日审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上述内容。同时,修订草案还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整合过程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改造对接,未实现数据交换共享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

法无禁止即可进入市场

修订草案拟规定,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修订草案拟规定,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市。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共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合,将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在平台集中公开。登记、抵押登记业务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法人、主要管理人员 慎用强制措施

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

修订草案拟规定,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

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慎用查封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不得明显超标的额、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禁止要求企业廉价提供劳务等16项行为

修订草案拟规定了16项禁止行为,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禁止“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禁止“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禁止“未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制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以及鉴定,考试等活动”;禁止“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禁止“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务”;禁止“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禁止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款、参加商业保险等。

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不履行合同

修订草案拟规定,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保持政策的连续很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因攻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等。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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